勞動者尤其是剛剛步入社會的畢業生們,通常充滿幹勁和活力,希望在用人單位、社會上發光發熱、實現理想抱負,當然在保持對職業生活暢想的同時也需要重視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筆者總結了簽勞動合同的五大注意事項,希望能幫助勞動者們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
小王通過A公司招聘程序錄取後,被告知第二天到公司上班,但是上班三個月了,公司仍未跟其簽訂勞動合同,每次小王問起簽勞動合同事宜,人事部門對其敷衍答複,說領導出差、公章不在等各種理由拖延簽訂勞動合同,小王對此心存疑惑。
分析:
該公司行為違法。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A公司應當在小王上班後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超過3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
小李入職B公司後,人事部門很快拿來了勞動合同讓小李簽字,但是小李發現該勞動合同條款比較簡單,隻有甲乙雙方、工作期限和工資,其他五險一金等沒有寫;而且面試時“工資面議”談好的月薪6000元,變成了月薪4000元,人事才說另外2000元作為年終獎的數額要達到标準在年終獎勵時一起發放,小李深感“被騙”了。
分析: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第(一)至(九)款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個都不能少,如果勞動者不清楚具體内容,可以在各地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官方網站上,下載本地官方制定的勞動合同模闆進行參考。
3、需注意的是: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不屬于必備條款,但是可以雙方協商後進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是在面試中口頭商議的工資和福利内容,應寫在勞動合同裡,通過合同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日後“貨不對闆”時勞動者無法舉證。
案例:小張是2021年畢業生,畢業後去了C公司,老闆告訴其試用期6個月,先不簽勞動合同,等試用期結束轉正後,再簽勞動合同。小張想問這樣是否合法?
分析:
1、該公司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小張在畢業後公司入職工作之日起已經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如果沒有在入職當天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衍生問題:若C公司先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隻約定6個月試用期沒有正式工作期限,等轉正後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可以嗎?分析: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C公司應該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内,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僅約定試用期,而應約定全部勞動合同期限。若隻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6個月為正式期限,應享受正式工待遇。
案例:
小趙是去年3月份入職了D公司,入職第20天跟公司簽了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人事部門把兩份都收走了,說拿去蓋章,到第二年2月份都沒有還回一份給小趙,他去問人事要勞動合同原件,人事回答說要寫申請才能拿回一份合同,小趙想問這樣合法嗎?
分析:
該公司做法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有許多單位是要求勞動者先簽字,然後再統一交給公司蓋章,這期中有一定的合理時間間隔。但是在公司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簽字蓋章完成後,應當及時主動交給勞動者一份。不應設置程序要勞動者“寫申請”才能取得自己法定應得的一份。
五、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
有什麼法律責任?
1、若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二條)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2、未載明必備條款或未交付給給勞動者文本: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一條)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也是單位防範法律風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的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内容、簽訂和交付都應重視。
來源:中國大學生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