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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課程考核及成績管理辦法
2018-11-22  

湘城院發〔201848

為加強我校教風、學風和考風建設,嚴格規範課程考核和成績管理,促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考核方式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是指人才培養方案所要求的教學科目,包括理論課、實驗課、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畢業綜合訓練、思想品德教育、公共體育、公益勞動及軍訓等。所有課程須經過學校組織的考核。

第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類。考試以閉卷筆試為主,根據課程需要可開卷考試。考查課程可采用口試、評閱、答辯等多種形式,評閱對象包括學期論文、實習報告、總結報告、實習産品等方式。考查課程的考核不得采用閉卷考試的方式進行,強調學生的學習過程和對知識的了解。

第三條畢業綜合訓練、課程設計、教育實習、生産實習等實踐性環節一般采用評閱或答辯方式進行考核。

第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民主評議的形式,就該學生的實際表現寫出評語,給定成績。

第五條 公共體育按國家《大學生體育合格标準及其實施辦法》和《太阳成集团體育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公益勞動課成績主要依據學生的出勤、勞動态度、勞動紀律和任務完成情況綜合評定。

第七條 學生軍訓考核成績主要根據學生完成軍訓教學計劃的情況評定。

第二章 資格審查

第八條 學生課程考核實行考核資格審查制度。學生考核資格由任課教師和學生所在學院(部)确認。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生參加相應課程考核的資格:

(一)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五分之一者(遲到或早退2次算缺課1次,上課睡覺算遲到1次);

(二)有習題作業的課程,學生缺交作業(包括實驗報告)累計達該學期課程作業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三)有實驗的課程,缺該課程實驗三分之一或實驗成績不及格者;

(四)作業或者實驗報告抄襲且情節嚴重者。

欠交作業或者缺做實驗者,待補齊作業或者補做實驗後,經任課老師和系(室)主任同意,教學副院長批準後,可以參加補考。同意參加補考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以便安排開學前的補考。

第九條任課教師負責審核學生考核資格,考核前2周将取消考核資格的學生名單(注明取消考核資格的原因,附上相關的證明材料)報送學生所在學院複核,複核後學生所在學院教務辦以通告的形式告知學生,學生輔導員通知學生家長。考試前1周内,各學院将複核彙總表報學校教務處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備案。凡不具備考核資格擅自參加考核的學生,其成績作無效處理。教師在填報期末考試成績時記載為缺考,取消補考資格,直接重修。

第三章 組織與安排

第十條 考試課程的考核由教務處統一計劃和安排,專業課考試時間原則上安排在每學期的第12周和第13周(期中)、第17周和第18周(期末)進行。确因教學安排沖突,需在上述規定時間外組織考試的,以學院為單位,在考試前兩周,集中統一向教務處申報考試方案,按教務處批準方案組考,學院不得随意組織考試。考查課的考核由各開課學院組織安排,課程考查一般安排在教學時間内或者課程教學結束後兩周内完成。

第十一條 二級學院是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考試的主責單位,負責本學院承擔教學任務的所有專業課程和專業基礎課程的組考工作。各二級學院在考試期間必須設立考務辦公室,處理考試過程中的違紀舞弊、突發事件。分管教學工作副院長任考務辦主任,分管學生工作副書記任考務辦副主任,成員包括教務辦工作人員。考試期間,實行院領導值班,做好考務情況登記。各二級學院應按學校考試相關規定要求,嚴格規範程序,嚴肅考試紀律,确保正常考場秩序。

第十二條 各二級學院、教務處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精細化安排考試,确保考試場所滿足正常考試的需求。考試應當按考試安排表中規定的考試時間、地點進行,不得随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更改,應當由教務處負責協調,并通知各院(系)及有關部門,各學生所在院(系)負責将調整後的考核安排通知考生。

第十三條教務處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組織統一印制試卷并裝袋密封。公共課程考試試卷由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管理(組織考試前試卷的分發、考試後的試卷接收、統一閱卷的安排),專業課程和專業基礎課程考試試卷由二級學院管理(考試前試卷的領取、試卷的分發、考試後試卷的接收和統一閱卷的組織)。

第四章 命題、制卷及保密

第十四條考核命題采用考教分離和非考教分離兩種方式。大學數學、大學英語等課程實行考教分離機制,由相關學院組織部分教師共同命題,或請其他同類型高校教師命題。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同一門課程有2位以上教師任課的,由課程歸屬部門組織統一命題。隻有一位教師主講的課程,由主講教師命題。試卷上的課程名稱應當與人才培養方案上課程名稱完全一緻。試卷應當使用學校統一模闆,注明該課程考核方式是開卷或閉卷。

每門課程出ABC三套水平基本相當的試卷,供正常考試、補考和重修使用。須制定參考答案和評分細則(主觀題應提供“答案要點”)。評分标準應合理公允,便于把握,對答題的每個要點應分别給出評分要求。

第十五條  考試命題要以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為依據,且滿足以下要求:

(一)試卷對課程内容的覆蓋面大,覆蓋率應達到85%以上,題量适當,題型多樣,分值分配合理;

(二)試題有一定的難易梯度,能分辨學生學習掌握的情況。試題的難度層次要求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以下簡稱“三基”)部分占60%左右,綜合性并有一定難度的題占30%左右,較高要求并有相當難度的題占10%左右(每門課程可根據實際情況适當調整比例)。試題應當避免出現學術上尚有争議的問題,避免出怪題、偏題;

(三)三套試卷的試題重複率不得超過15%,同時,2年之内試卷的試題重複率也不得超過15%。試題要嚴謹明确,避免産生多義、歧義或誤解的情況。試卷插圖要準确、清楚。

第十六條課程歸屬學院的系(室)主任和分管教學副院長對試卷質量把關,試卷上傳系統前,試卷命題教師必須進行試卷命題審核,将簽了字的命題審核表交給課程歸屬學院的教務辦,在制卷前由教務辦教師統一交給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沒有提交試卷命題審核表的,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不予制卷,由此造成的後果由命題教師負責,按照學校相關文件進行處理。

公共課考試試卷在考試前2周上傳到試卷系統,專業課考試在考試前1周上傳到試卷系統,并同時上傳參考答案和評分标準。試卷上傳系統關閉後原則上不再開放,未及時上傳試卷的課程考試順延至下一次經批準的考試時間。确因特殊原因導緻試卷未及時上傳,任課教師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分管考試的副處長同意後,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再特殊處理。

第十七條 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負責考試工作人員在系統中對試卷進行審核,試卷審核人員和試卷制作人員應做好銜接。制卷人員應認真核對課程考試的班級以及班級人數,并核對第二天考試安排,杜絕漏印和少印現象,最遲在考試前一天完成試卷的印制确保課程考試的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做好試題的保密工作。教師不得指定考試重點或劃定考試範圍,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考試内容,接觸試題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試題。試卷印制重地,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試卷印制分裝完畢後應密封保存于制卷室。考試完畢,試卷應如數收回,并由課程歸屬學院(部)和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妥善保管。

第五章 監考與巡考

第十九條考試是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監考是教師教學工作任務之一,學院所有教師都有監考的義務,無正當理由教師不得拒絕監考。學院負責組織專業課程和專業基礎課程考試的組考,監考由各二級學院教師擔任,組考方案報教務處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備案。公共課程考試組考由教務處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負責,所需監考人員由學院提供(按教師比例),也可以聘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擔任。每個标準考場必須安排兩名監考人員,監考教師應為在編在崗教師。

第二十條 學生憑身份證參加考試。身份證遺失者應當及時到相關部門補辦。因時間關系,來不及補辦者必須由所在學院(系)出具身份證明,證明上須貼本人近照,并加蓋院(系)騎縫章,并有班主任或輔導員以及學院副書記簽字認可,經監考教師核準後方可參加考試。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作曠考處理。

第二十一條 監考教師應具備高度的責任感,認真履行監考職責。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應忠于職守,集中精力監考,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和嚴肅性,營造良好的學風考風。    第二十二條為确保考試的順利進行,監考教師提前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試卷(公共課試卷在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領取,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考試到班級所在學院教務辦領取),監考教師須在開考前10分鐘内應完成如下工作:

(一)考場座次按考号随機編排,由監考教師于考前公布在黑闆上,普通教室考生之間間隔橫排不得少于兩個座位或一個走道,縱向對齊;階梯教室橫向要求與普通教室一緻,縱向隔排安排考生就座并對齊。考生應對号入座,否則視為違紀。

(二)指導考生将所帶書包、教材、筆記本、草稿紙、資料、通信工具以及其它與考試無關物品在指定的地點存放。

(三)宣講考場規則和注意事項,反複提醒代考者主動離開考場。

(四)分發考試專用草稿紙。

第二十三條 監考教師應在開考前5分鐘分發試卷。試卷分發前應向學生展示試卷袋密封條,并當衆拆封試卷袋。監考教師不得對試題的内容做出任何解釋,但發現試題文字印刷模糊或試卷本身有誤,必須查實後予以告知。

第二十四條監考教師應于開考後15分鐘内檢查學生身份證,并督促考生在試卷指定位置上填寫相關考試信息。發現證件與本人不符,或填寫信息與證件不符,經仔細核對落實後,應讓學生立即停止作答,沒收試卷,對相應學生按代人考試和請人代考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考教師必須認真監督考生考試,監考教師一前一後監考,防止考生違紀舞弊行為發生。學生違反了考場規定,但舞弊行為尚未發生,監考教師按違紀處理學生,終止學生考試,在考試試卷上寫上“違紀,記零分”,兩位監考教師在試卷上簽名。如考生不聽勸阻,在考試過程中發生了違紀舞弊行為,監考教師确認後按舞弊處理學生,在試卷上寫上“通過××方式舞弊,考試記零分”,兩位監考教師在試卷上簽名,并将相關舞弊證據、試卷及舞弊學生交由巡考人員送至教務處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也可由一名監考教師送至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監考教師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

第二十六條 開考30分鐘内,學生不得交卷離開考場,開考30分鐘後經監考教師同意可以交卷離開考場,考生交卷離場後不得重新進入考場。考生交卷時,監考教師必須檢查試卷是否完整,密封線内信息是否填寫完整,并在《考場紀要》中如實填寫最早交卷時間。監考教師須在考試結束前10分鐘提示考生準備交卷。考試結束時,應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離開考場。考生交卷離場時一律不得将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帶出考場。

第二十七條 考試結束後,監考教師應準時收卷,并在《考場紀要》中如實填寫最遲交卷時間,清點好試卷份數随機裝訂,回收所有多餘和作廢試卷。試卷清點無誤後,監考教師應及時将試卷和考場情況記錄表送交教務處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或學院(部)的考務辦公室。此外,監考教師還必須清理考場,發現考生遺留物件,也應一并及時交到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或學院(部)的考務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監考教師在監考期間不得遲到、早退、缺席、如有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隐瞞學生違紀作弊事實、丢失學生答卷等行為,按《太阳成集团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認定與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考試期間要加強考場巡視督導工作,建立教務處與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教學督導團及二級學院(部)三級巡視制度,嚴肅考風考紀。學校巡視員由分管教學的校領導、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及教務處領導擔任,學校督導團負責全校考試工作的巡視。二級學院(部)巡視員由二級學院(部)領導、教學秘書、學生輔導員等管理人員擔任,負責本單位考場的巡視。

第三十條  巡考人員主要職責為檢查考場的考試紀律及監考人員執行考場規則的情況。巡考人員若發現監考人員有失職行為,應對其提出批評并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詳實記錄巡考情況。巡考情況彙總到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進行考試情況通報,教務處根據通報情況,按《太阳成集团教學事故及教學過失認定與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試卷評閱

第三十一條 公共課考試試卷評閱由公共課教研室負責統一組織,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考試試卷評閱由二級學院負責組織。二級學院必須按教務處統一要求,組織任課教師在規定的場所内統一閱卷,嚴禁教師将試卷帶回家評閱。

第三十二條 試卷評閱應以參考答案和評分标準為依據,在評卷過程中不得更改評分标準。

第三十三條 試卷評閱應标準化:

1. 試卷評閱用紅色筆,嚴禁用其他顔色筆。

2. 由多人評閱時要求流水作業。

3. 成績給定用加分,不能用減分,對的打√,錯的打×;試卷評判不能出現打√,但又扣了分,或打×,又給了分的情況,有扣分的,隻能打半對勾。

4. 按三級評分标準計分,即分步計分、小題分、大題分。

5. 選擇、填空、判斷題,隻有對和錯兩種情況,對的打√,錯的打×,隻給定大題分,不需給定個小題給分。

6.試卷評閱實行簽名負責制。評閱人、合分人和核查人沒有變動的,隻需在第一份試卷上簽名,評閱人與合分人可以是同一人,合分人和核查人不能為同一人;有變動時,須在每份試卷上簽名;分數改動處須評閱人簽名。

第三十四條 評卷結束後閱卷教師應對課程試卷進行分析,填寫《太阳成集团試卷成績分析表》,并分别對學生成績、命題和教學方面提出評述和改進意見。

第七章 試卷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組織的公共課、學院組織的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考試試卷交由學生所在學院統一保管。學校組織的補考、重修和返校重修的試卷由教務處統一保管。保存期為學生畢業後兩年。

第三十六條 試卷裝訂要求:教務處統一印制的試卷封面、原始成績單複印件、試卷分析表、考場情況登記表、樣卷、參考答案及評分細則、學生答題試卷、封底依次裝訂;重修、補考、返校重修的考試試卷按學期、課程,單獨保存。

第八章 成績記載

第三十七條課程考試成績按百分制計分,60分為及格;課程考查成績可按百分制計分,也可采用五級分制:即90100為優秀,8089為良好,7079為中等,6069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特殊類型課程經批準後可采用其他計分制。

第三十八條 所有課程的考核實行學分績點制。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的依據,成績績點與考核成績的對應關系如下:

考核成績            所得績點

90100(優秀)               4.0-5.04.5

8089(良好)                 3.0-3.93.5

7079(中等)                 2.0-2.92.5

6069(及格)                 1.0-1.91.5

59分及以下(不及格)               0   0

說明:采用百分制的,考核成績90分折合4.0績點,91分折合4.1績點,依此類推;60分以下為0績點。采用等級制的,考核成績優折合4.5績點,良折合3.5績點,中折合2.5績點,及格折合1.5績點,不及格折合0績點。

學分績點的計算公式為:

成績<60,績點=0  

成績≥60  績點=(成績-50/10

第三十九條 課程考試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适當參考平時成績。

(一)期末考試成績一般占總評成績的70%,平時成績占總評成績的30%。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的比例構成可依據課程教學要求進行适當調整,期末考試成績占總評成績60%以下的課程需注明詳細考核辦法并由所屬系(室)研究确定,由系(室)主任簽署意見,提交學院(部)分管教學工作副院長審核批準,交教務處分管副處長同意,并交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備案。

(二)平時成績評定的依據包括:課堂提問、課堂讨論、期中測試、測驗、實驗、作業、課程論文、出勤等。其中,實驗部分的成績所占比例應符合教學(考試)大綱要求。平時成績評定必須在《學生成績登記表》上有相應的記錄和反映,平時成績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三)期末考試卷面成績低于40分者,不能參加該課程總成績的評定,也不能取得學分,成績以卷面成績計。

第四十條 體育特長生和文藝特長生等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九章 成績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成績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分為紙質的學生成績冊和電子文檔成績表兩種形式。

第四十二條任課教師在成績管理系統關閉前通過教務處管理系統報送學生成績,學生最終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核成績加權組成,成績提交後任課教師在網上打印紙質成績單,任課教師簽字後交由學生所在學院,經系(室)主任和分管教學工作副院長統一簽名後存檔保留。教師登陸成績時,應反複确認學生成績無誤後提交,沒有成績的應登記為缺考。對錄入成績不負責,導緻學生無法參加補考,根據學校相關文件進行處理。因教師個人原因導緻學生成績錄入不及時或出現錯誤,視情況輕重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及以上處理。

第四十三條學生成績一經報送、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确有差錯,須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對于教師期末原始成績修改、競賽成績加權和特長生成績加權截止時間在第二學期開學後1個月内完成,截止後不再進行成績的變更。成績的變更隻針對上學期出現錯誤的成績和競賽加權成績的變更。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内完成成績加權,教務處一律不再受理,成績加權獲獎過期作廢,學生自己負責。無特殊原因,教師未在規定時間内完成學生成績的變更,将進行通報批評,由于成績未變更導緻了對學生權益的損害,按三級教學事故處理。

第四十四條考核成績異常的,教務處和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查找成績異常的原因,對不認真教學緻使學生課程考試不及格率過高的教師将根據相關文件做出相應處理。

第四十五條 學生考核成績由學生所在學院或教務處統一公布,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公布成績。

第十章 成績複核

第四十六條學生對其課程成績确有異議,可以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時間為每學期開學1個月内,其他時間概不受理;成績複核僅限上一個學期期末考核課程,其他課程概不受理,成績複核僅限于統分複核。複核成績變更在複核截止時間後1周内完成。

成績複核及變更程序:

1. 由學生本人在教務處網站下載《太阳成集团學生申請成績查詢及變更審核表》,并填寫申請複核成績的原因,将申請表交學生所在學院教務辦。

2. 在受理申請的時間截止後,學生所在學院教務辦将申請表報分管教學副院長簽字同意,由學院分管教學副院長安排教師查卷,查卷結果應有查卷教師、分管教學副院長簽字。

3.複核成績有變動的,由查卷教師填寫《太阳成集团學生申請成績查詢及變更審核表》中的成績變更情況,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學生試卷複印件等),由查卷人和教學工作副院長簽字認可,蓋好學院公章,由學院教務辦分管考試的教師統一辦理相關手續:将成績變更表交教務處分管副處長簽字同意,再交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更改成績。

第十一章 免修、免聽

第四十七條 學生因個人原因,經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學院認可、教務處審批通過,可對某門考試課程申請免聽。申請免聽的課程期末考試成績85分(含以上)被認定為合格,最終成績以考試的卷面成績,并獲得該課程相應學分。85分以下,不能認定該門課程成績,不能參加補考,直接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論課免聽按上級文件規定處理,實踐教學環節不得免聽,體育課原則上不得免聽。

第四十八條學生因專業調整、學籍異動,對以前已修課程按學校課程互認原則認定,符合規定可以免修,并直接獲得學分。課程的互認原則:全校公共課(數學、英語、思政課程、大學體育、計算機基礎)可以互認,專業基礎課由學院根據專業學習要求予以互認。

具體流程:學生到教務處網站下載《太阳成集团本科生學籍異動學生課程課程互認申請表》,按要求填好相關内容,交由學生所在學院教學辦;分管教學工作副院長簽字認可;教務處分管副處長簽字認可;教務處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進行課程互認。課程互認時間在學生轉到新專業學習後1個月以内,或學籍異動後到新的班級學習後1個月以内。

第四十九條退役複學學生的軍事訓練、軍事理論課程和體育課可以免修,由學生提出申請,并附上相應證明材料,經學校武裝部長或體育學院分管教學工作副院長簽字認可,報教務處分管副處長簽字同意後交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錄入成績,成績統一為90分。

第五十條 學生确應身體殘疾,無法參加體育課程測試,由學生提出申請,體育學院分管教學工作副院長簽字同意,報教務處分管副處長批準後交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備案,體育課成績記為60分。确因身體原因,不能參與某項體育測試的,由學生提出申請,體育任課教師同意采用其他運動項目代替,報教務處分管副處長同意後,由體育課任課教師測試給定體育課程考試成績。

第十二章 緩考、補考、重修

第五十一條 一般情況下學生不能申請緩考,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緩考:

(一)因要參加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等國家考試,與正常考試時間沖突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省市比(競)賽,與正常考試時間沖突者;

(三)學生本人确實因病不能堅持參加考試的;

(四)經學校同意參加當地政府活動,與正常考試時間沖突者,或因參加活動時間較長難以正常通過考試者;

(五)直系親屬病故請假回家與考核時間沖突的;

(六)其他經學校審批的情形。

申請緩考的學生須在考試前持有效證件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請,經院(部)分管教學工作副院長同意,經教務處分管副處長批準後方可緩考,否則視為曠考。緩考申請須提交給任課教師、考試與學籍管理中心、學生所在學院。(注:緩考一律由學生本人辦理,确因以下原因可交由同學或老師辦理:1. 學生确因病不能辦理緩考者,提供本人病例或住院證明,可交由班上同學幫忙辦理;2. 對于直接親屬病故需請假的,在時間緊急的情況下可由班上同學幫忙辦理。3. 學院相關教師統一辦理的。)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的補考時間内參加緩考,可以再次申請緩考,但最多隻能緩延一次。緩考成績由平時成績和考試成績按加權生成,教師在期末成績錄入時錄入緩考學生的平時成績。緩考成績的學分績點按補考對待。

第五十二條 凡上一學期課程(課程設計等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除外)考核不及格者均可參加下學期該課程的補考,考試課程的補考采用期末考試備用卷。

第五十三條 學生補考不及格、沒有參加補考或因有違紀作弊行為、缺考或被取消考核資格者可參加下一年級該課程的重修考核,重修考試在期末考試完成後進行,重修考試不再另外出卷,試卷采用期末考試備用卷,在備用卷不足的情況下由學院指定老師增加命題。畢業班學生最後一次在校重修在畢業學期的4月份完成,重修課程門數控制在一次性報考6門(含)以内(理論課和實踐課程)。學生在校期間,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

第五十四條實踐類課程考查課程沒有補考,隻有重修。

第五十五條 補考和重修成績,按實際考試成績錄入成績系統。課程補考和重修成績達到60分(百分制)或及格(等級制)及以上者,一律按60分計算學分績點。

 

第十三章學籍異動學生課程考核

第五十六條 轉專業學生課程考核

學生通過學校相關考核、規定轉到新的專業後,必須完成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所有開課課程的學習和課程考核。學生在規定時間内完成相關課程的互認後予以免修,未參加學習的課程應通過重修完成,成績按重修成績确定。

第五十七條 降級學生課程考核

學生降到低年級就讀,應完成降級後所讀年級後面學習期間所有開課課程的學習與課程考核。如遇降級前後人才培養方案不同,降級後的學習按照新的人才培養方案,已修的課程可以進行互認予以免修;降級後所讀年級前未完成的課程,按照原來學習期間的人才培養方案完成課程的重修。

第五十八條 部隊退役複學學生課程考核

部隊退役學生退役後回校繼續完成原專業的學習,課程考核按照降級學生課程考核辦法進行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部隊退役複學學生可重新選擇專業就讀,原則上降級轉專業,最早隻能從新專業的二年級就讀,課程考核參照轉專業學生課程考核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章 考試違規、作弊的認定及處理

第五十九條 具體見《太阳成集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辦法》

第十五章 其他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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